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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
发表时间:2015-09-08  文章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次数:

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创业种子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业种子基金来源及资助对象

1.创业种子基金来源于政府和学校项目,校友捐赠,企业资助等。

2.创业种子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且年龄不超过35岁,含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同)创办企业,重点扶持大学生知识创业、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创业种子基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种子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评估。

2.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合作发展处、监察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团委、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创业种子基金资助方式

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创业种子基金资助可分为三种形式:无偿资助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购买企业服务;校友或社会企业定向资助。

(一)无偿资助方式

1.学生必须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创业(商业)计划书,填写申请表,交验营业执照,提交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委员会对于无偿资助一年统一受理一次,并召开大会对资助申请进行评估,确定资助等级。对已创业项目需进行现场评估。管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需报学校备案。

3.各类评估会议记录、评估后的创业(商业)计划书和其它资料,由创业园负责保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商业计划书内容严格保密。学生有权追究泄密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4.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需较大数额资助的创业项目,以及应届毕业生创业起步发展势头良好需再资助的项目的资助金额,须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后专题报请学校审批。

5.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资助创业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资助基金的使用。须对受资助创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计委托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委员会对仅注册公司却未按期实施创业(商业)计划书或服务协议的受资助项目,作出基金会停止资助并追还已发放资助款项的决定。

(二)购买企业服务方式

学生企业必须按合同或服务需求完成服务条款,经使用方验收后方能获得资助款。

(三)校友或社会企业定向资助方式:包括定向资助项目和定向资助团队两种类型。

1.定向资助项目要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项目,在校大学生通过申请,待资助方确定的评审专家评审及资助方认可后方可获得资助;定向资助团队由资助方指定创业团队即可。

2.资助款项必须通过创业种子基金向受资助方发放资助款,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资助双方需签订资助协议,资助款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进行支付。

对于企业购买服务和校友或社会企业定向资助时,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小范围的评审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须报学校备案。

四、资金回馈

倡导受助方企业运营平稳时回馈创业种子基金,以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成长。

五、附则

(一)倡导各学院(部)、各部门发动校友或企业家关心、关注、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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