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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5-11-16  文章来源:基金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湖北省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等过程中形成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基金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已经公开的信息档案。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基金会公开信息,应方便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完整地查阅和获取。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定期更新应当公开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惯例特例原则,即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涉及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基金会应当事前与捐赠人约定;无约定的,相关公益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原始基金数额、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电话等。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限定性捐赠或非限定性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数量,以及是否开具捐赠票据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年检情况、评估结果、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基金会通过重大事件接受公益捐赠的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0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公益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信息公示1次,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情况。所有公益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予以全面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按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  ),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按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承办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整理、上报和保存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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