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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流程
发表时间:2020-07-30  文章来源:基金会   浏览次数:

 

一、企业捐赠抵税流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至53条之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案(2017年2月24日实施)之精神:

“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允许企业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


(二)办理流程 
1. 接收票据

妥善保管由基金会提供、加盖公章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此为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 准备材料

根据所属地税务部门的要求,下载税前扣除资格联合确认文件。

3. 账务处理

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账务处理。

4. 申请办理

次年1至5月办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复印件(每年更新颁布,基金会提供);

★《基金会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副本)复印件(基金会提供);

★《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个人抵税流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办理流程   
接收票据

妥善保管由基金会提供、加盖公章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此为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准备材料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年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复印件(每年更新颁布,基金会提供);

★《基金会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副本)复印件(基金会提供);

★《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办理扣缴

次年4至6月办理个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地税务部门核算税前扣除额,办理相关清缴手续,多退少补。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异地捐赠

虽然税法并未作限制,但实际中个人捐赠给异地的区域性公益机构的款项,即使该机构已取得当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且已开出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存在不被捐赠人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因此应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确认。

(二)扣除时效

按照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当期的捐赠资金只能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既不得用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继续扣除,也不得追溯到以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这个文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少数地区允许结转扣除,但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执行该文件。因此实际操作中,个人或其所在企业应与主管税务局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并尽快取得合规捐赠凭证,以免过期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情况发生。

(三)扣除资格

许多地区的政府机构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时间都比较晚。如:2014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2015年才公布,如果个人在2014年捐款给该公益机构,是否可以凭借该机构在2014年取得的2013年的捐赠资格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优化税赋

因为捐赠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因此也会进一步影响企业当年可扣除的捐赠额上限。所以,企业在实施公益捐赠时,应合理估计当年的获利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期的捐赠额,以达到优化企业税赋的效果。

(五)企业超出12%

超过利润总额12%的捐赠,可享受结转三年扣除。依据《慈善法》第80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各省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截止日期不尽相同,故请捐赠人或捐赠企业询问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具体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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