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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基金会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表时间:2014-05-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4]8号),湖北省56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我校基金会荣列其中。

我校基金会自20125月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基金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运行有序,管理规范,通过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审核,受到充分肯定,获得湖北省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也是我校基金会连续两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校基金会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通过我校基金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搭建良好的平台。捐赠人持我校基金会开具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依法享受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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